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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规定 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法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企业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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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有些地方以立法或者其他形式擅自缩小上述前置文件,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文)中“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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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评估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若对复核估价或重新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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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措施 对置换农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执行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以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和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形式。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采取“等价交换、差额结算”的置换方法,即农村住宅交换商品房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在土地使用权互不作价的前提下, 镇(街道)要制定对农宅估价的实施细则和原则上按成本价确定的安置商品房的价格及楼层差价。对拟置换农宅的面积、质量进行价值评估,镇政府(街道办)给予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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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要点 一.注意房屋拆迁的必经程序: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