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有些地方以立法或者其他形式擅自缩小上述前置文件,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
拆迁规模 严格
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文)中“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
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
拆迁规模”,和“严格
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
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
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
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
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
此外,根据《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
拆迁项目,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
拆迁许可证前,就
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
拆迁当事人意见。
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拆迁计划。《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规程》第四条 规定:“城市房屋
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
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