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安康路 >> 法律顾问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安康路法律顾问律师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安康路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法律顾问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法律顾问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常州市女了看守所家属看犯罪人员吗?门...
·您好,我现在想做一个关于放弃小孩抚养...
·法律咨询,我和他没扯结婚证...
·房屋自立遗嘱还需要公正吗?...
·关于员工无辜旷工,公司有什么办法...
·请问个体药店是怎么纳税?多少起征?那...
·未签合同在上班时间出了事故怎么赔偿...
·什么时候才可查封?,一审已判决...
·放烟花出了事情找谁啊,你好...
·我是公司电焊维修工工作五六了,现在公...
·被告不接传票。法院能否开庭??...
·合同纠纷答辩状...
·离婚纠纷起诉状...
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拖欠工资离职申请后如何进行处理?
  在现在生活当中很多人都是因为用人单位一直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离职。毕竟劳动者现在劳动就是为了工资,如果不给工资的话,自然是不想再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下去了,也就是会去申请离职。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拖欠工资离职申请后如何进行处理?下面为您介绍。一、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有:《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实习生工资税该怎么计算:
  实习生工资税该怎么计算: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回迁房买卖有限制吗
  回迁房买卖有限制吗1、回迁房,是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但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改造房屋不是回迁房范围。2、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回迁房比商品房要,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3、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仅凭回迁协议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
·离职后老拖欠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于这些劳动者们来说,他们自然是不想再为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了。并且他们想要追回自己的工资,因此他们想知道离职后老拖欠工资的规定是什么?下面为您介绍。一、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有:《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合同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
  时效性是现实情况中最重要的一个时间因素,在很多的实践中都存在有时间因素,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会存在有诉讼时间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的纠纷过程中,非常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就有合同纠纷,那么合同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呢?以及种类主要有哪些?下面为您介绍。一、合同诉讼期是怎么规定的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
↑回顶部
铜山镇 八号路 石埝 骆村 祖堂 童前 朱门 白云路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