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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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提供的模具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被告提供的模具是经过原告请的调机师傅现场测试过的,原告是知道测试结果的,现场测试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仅以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的“涉嫌采购不合格的熔喷布模具”来认定被告提供的模具质量不合格并要求退款是欠缺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目前三十日的查封期限已过多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给出检验检测模具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报告,也没直接向原告给出行政处罚.。原告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式本应该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模具质量不合格的理由要求被告退款是有失公平的,也违背民事合同之间的诚信原则.。 2, 查封的模具上无标识,不能认定为模具来源于被告.。 被查封的模具无任何标识且已经过原告的加工使用过,现无法恢复原始样貌,这样既无法鉴别这批模具是否来源于被告,又不能排除原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自己准备的原材料和挤塑机的产品自身缺陷或操作不当而造成模具损坏的可能性。在生产加工中,原告也向被告多次提出如何解决原材料、挤塑机、收布静电驻极装置、加热包等一系列出现的问题,而这些工艺都不属于模具范围。原告的模具被查封后,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而不是子虚乌有一味地把责任强加于被告,原告的所做所为只会有损于自身企业的信誉形象。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是民事权利的滥用,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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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发布“群众身边的e法官”小程序,24小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会见时间等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一日行”活动暨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 一、工伤待遇申报晚了怎么办? 一、工伤待遇申报晚了怎么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保护合法权利?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保护合法权利?一、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保护合法权利?(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1、明确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2、会见权、通信权的保障⑴设定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⑵对会见的时间和条件给予保障3、讯问在场权的设置及保障4、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⑴在调查取证方面,应赋予辩护律师请求法院授予调查权。⑵在阅卷树方面,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二)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的完善1、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刑事辩. 一、如果没按时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如果没按时支付抚养费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 绑架罪既遂的前提是什么? 绑架罪既遂的前提是什么?绑架罪既遂的前提是他人已经被绑架,绑架罪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他犯罪一般都是要求只要有实施行为就构成此罪了,而有些犯罪只要求达到最终的目的就是犯罪了。但是绑架罪它要求的是目的和行为都有,但是对目的能不能实现,不是很看重,只要目的存在就可以了。例如周某为了想获取一笔钱,绑架了地方首富王某,要求王某给100万。王某在上公共厕所途中被周某控制住了,并且关在一个偏远的小村庄里。但是王某看准时机,逃跑了。周某人财两失了。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行为人周某之前就已经有想拿钱的目的了,. 一、驾驶人员醉驾是什么案件? 一、驾驶人员醉驾是什么案件?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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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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