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安康路 >> 土地纠纷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安康路土地纠纷律师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安康路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土地纠纷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土地纠纷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请问公司变向解雇孕妇如何维权?...
·福利住房问题,2004年...
·学校所谓的降级费是合法的么...
·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办...
·因工地干活跌伤跟骨粉碎性骨折只出了个...
·我应该怎么办,我家帮另外一家拉菜...
·电瓶车单车事故算工伤吗?...
·家庭暴力可不可以起诉?,家庭暴力可不...
·驾驶证转到外地一年在转回原地,到原地...
·3人盗窃应怎样判,3人盗窃之一共偷价...
·公司辞退是否应给付未发放的奖金...
·南京物业律师...
·南京市高淳区法律援助中心...
土地纠纷法律常识
·在我国购买色情东西违法吗
  其实我国关于性知识方面的教育是非常缺乏的,正是因为缺乏这种教育,导致人们对性知识不太了解,没有树立一个健康的性精神,才会有一些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购买色情光碟,或者是色情杂志等。其实国家对于贩卖复制这些色情东西的活动都是非常抵制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在我国购买色情东西违法吗?一、在我国购买色情东西违法吗?根据《刑法》第363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诈骗罪和侵占罪,其实主要都是对受害人公私财物的一种侵犯,而现实中却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诈骗罪和侵占罪,也就是无法对这两个犯罪进行准确的区分,这是很严重的问题,容易导致定错罪。那究竟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
·拖欠抚养费的起诉时效是多久
  拖欠抚养费的起诉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由于工伤鉴定的结果是很重要的,所以国家为了避免有人人为的操作工伤鉴定的事宜,影响工伤鉴定的结果,对工伤鉴定都有明确的法规来约束。如果相关人员违法的话,那是要为自己得行为负责任的。工伤鉴定的参考依据和流程等都有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
·非法买卖土地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买卖土地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
↑回顶部
铜山镇 八号路 石埝 骆村 祖堂 童前 朱门 白云路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