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安康路 >> 涉外法务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安康路涉外法务律师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江宁区安康路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涉外法务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涉外法务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涉外法务法律咨询
·借钱不还,我有借条,我有借条,可对方...
·民事诉讼,本人请朋友吃饭后他骑车离开...
·你好,我想问下,我加盟的一个餐饮加盟...
·喝酒两个人打架,我去拉架,拉开后,对...
·医疗,请问;在医院就医,请问;在医院...
·离婚后户口往哪儿迁,你好!建议咨询户...
·医疗监定机构属于那个部门...
·请问监护权和抚养权有何区别...
·一般的都有哪些情况是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十字路口,我直行,另一公交车车头左...
·常州市女了看守所家属看犯罪人员吗?门...
·泰州市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须知...
·南京商标侵权认定...
涉外法务法律常识
·超过高速出口倒车扣几分?
  超过高速出口倒车扣几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小车司机将被罚款200元、扣12分;客车和货车司机不仅要被罚200元、扣12分,驾照还将降级,如果是营运车辆,交警部门还会抄告客运单位,让其受到单位的内部处罚。二、高速倒车的危害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具体表现为:车辆驾驶人驾驶方向选择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处于几种情形,一种是在行车道上或者超车道上,一种是在硬路肩上,有些是刚过出口叉口,有些是已过出口叉口几十米或几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怎么写?一、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怎么写?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应该围绕着犯罪的罪名来展开辩论,向法院陈述,不存在该种犯罪行为或者是该种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二、具体辩护意见
·属于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哪些
  属于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哪些一、属于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哪些?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
·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几年?
  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几年?一、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几年?贩毒案中级法院会判五年左右,《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离婚起诉女方赔偿损失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起诉女方赔偿损失的条件有哪些?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
↑回顶部
铜山镇 八号路 石埝 骆村 祖堂 童前 朱门 白云路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安康路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