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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周b某某,女,汉族
被告:c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子女都由被告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家人介绍认识,2006年03月15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01月04日婚生女陈蕾出生,2010年7月15日婚生女xx出生。由于结婚时原告年龄较小,刚满法定结婚年龄,对婚姻缺乏理性认识,完全由家长包办婚姻,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也并无实质感情,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回家,对原告的身体健康和孩子的成长不闻不问,且被告在外打工收入用来贴补家用的很少,夫妻间几乎没有交流还经常为琐事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缺少基本夫妻之间的尊重,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被告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条件更有利于抚养婚生子女,且被告也同意抚养两个孩子并承担抚养费.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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