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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师有权写病历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医方提交的重要证据——病历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一般较少出现争议,而对于病历的真实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较多。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一份病历作为一种书证,如果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那么这份病历就不是一份有效的证据,就不会为法庭所采纳。在判断一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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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所有权分析 医院对病历具有保管权和著作权。病历是本院医生为病人诊治时留下的信息资料,医院对病历拥有绝对控制的权利。医生书写病历,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医生书写病历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务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病历是职务作品,其权利由医院享有。所以,病历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作法律禁止的使用,如结集出版、抄袭剽窃等。惟有科研或教学需要,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病历)。 患者对病历拥有隐私权和知情权。病历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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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所有权归谁?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保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有权保管和保存病历,患者可以复制病历。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特定的病人进行诊疗所形成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的特定物。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以住院病历为例,可由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记录、各种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意见等一系列主观和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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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合法的电子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根据这一法律,今后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亦属于电子业务范畴,《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病历有什么关系——《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病历签发通行证。《电子签名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那么,什么样的电子病历是合法的呢? 首先,基于电子交易的安全和社会利益的考虑,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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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药品说明书就是属于由有关权力机关授权许可的公开的指导文件。“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引自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同)。又因为药品说明书上所载内容经过审批核准程序而获得法定的地位。“由于药品说明书正确性、准确性原因,或者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未及时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