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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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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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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前日我女儿被大学里的一个学生打了,打人者受到学校处理。今天傍晚我驾车到学校接女儿回家,在宿舍楼下等。从车窗里看到一女生跟在女儿后面拉扯,女儿跑到车上,说:“爸爸,那就是打我的人,她一定要跟我谈谈。” 我怕再生事端,就直接发动车子,带着女儿直奔学校保卫处报警。车子开动后,从右反光镜中看到那女生追着车子跑,并拍打车窗,随后我加速离开,并到保卫处找老师反映情况,老师说那学生不敢再打人了,让我们放心回家。午夜时分,女儿手机忽接交警电话,说那女生报警,说我车子拖着她走了7-8米,以致摔倒伤及小臂,正在医院治疗,希望我协助调查。 回想当时情景,我只能迅速离开现场,且车子发动时那女生站在副驾驶门外,与车子尚有足够距离,除非在车子开动时她有意扑车或忽然拉住后车门,且我并不知那女生摔倒。 因现在是周末,交警说待周一到学校了解情况后再说处理。我按交警吩咐已电话安抚伤者,伤者说不要我的任何帮助,要想私了就给钱,给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过程就是这样,我已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只等周一到学校等待调查和处理结果。 请问,这件事我应该负责任吗?我的责任有多大?我感到很冤枉,如果有人心存孬意拉车门,我不慎伤了他,这算交通事故?还是应算治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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