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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质量索赔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出现包装、品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技术性能、使用要求、附件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人不应向出租人索赔而是直接向供货人索赔。 合同法规定,供货人与出租人签订供货协议后,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供货,货物的检验由承租人负责并向供货人出具收据,供货人凭承租人开立的收据向出租人要求支付货款。因此,出租人不承担供货的质量、数量瑕疵的责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应由供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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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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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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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并不自动解除,解除合同应由受害方作出选择,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 三、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之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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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 在承租人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供货协议,非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 融资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生效后,对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供货协议中确定的数量、规格等,未征得供货人的同意,不得变更。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涉及到第三人,任何一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必将引起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所以任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