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
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
合同双方当事人依
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
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
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
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 二、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
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这种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的
合同,不影响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的继续履行,即不得因终止履行融资租赁
合同而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三、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
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 四、
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的条件出现而自动终止。 五、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而致
合同无法履行。 前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融资租赁
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没有
违约的一方向
违约的一方请求赔偿、支付
违约金的权利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