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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条件成就以何为据?最高法一锤定音 ##裁判要旨合同中约定“第三人停止营业”作为合同终止条件的,若一方当事人提交经法院确认的其与第三人的调解协议,证明第三人已停止营业,而另一方无证据推翻该协议,则应认定合同终止条件已达成。##案情简介2014年8月15日,柳某与天津某公司签订《某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天津某公司特许柳某在特定区域内经营“八爷手擀炸酱面”,未经柳某同意,天津某公司不得授权第二者在该区域内同样的经营权。在加盟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津某公司又授权谢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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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擅自使用品牌商标,为何法院不支持特许人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被特许人应当诚信履约,不得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等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否则构成商标侵权。特许人亦应保障被特许人在诚信经营基础上的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案情简介】南京某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其与南京某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多份协议,获权使用“宝庆”“宝庆银楼”商标及字号。2010年,首饰公司单方发函解除协议,称连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连锁公司认为解除行为无效,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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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危化品,特许合同被判无效!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新能源燃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公司及股东连带返还服务费18万元。【裁判要旨】1.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如醇基燃料、甲醇)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2.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合同无效后,收取的特许经营服务费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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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商逾期付款,法院:特许人停货属正当行使权利 【裁判要旨】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被特许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特许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采取减少或停止发货等措施,不构成违约。法院应严格依据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违约责任,维护诚信履约原则。【案情简介】广州某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与广州友谊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签订系列特许经营合同,某甲公司授权某乙公司在广西多地开设“BALENO”品牌门店。合同明确约定了货款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规定若某乙公司逾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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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在这个追求美的时代,医疗美容已逐渐走入大众生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医美实现自己的美丽梦想。但作为新兴行业,许多消费者甚至从业者对医美领域的法律风险缺乏基本认识,律师通过对此类诉讼的常见问题及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以期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医美领域的法律风险,避免落入美丽“陷阱”。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难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