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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危化品,特许合同被判无效!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新能源燃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公司及股东连带返还服务费18万元。 【裁判要旨】 1.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如醇基燃料、甲醇)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无效后,收取的特许经营服务费应予返还;未支付部分无需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孟某与邯郸某公司签订《高清新能源燃料特许经营点合作协议》,约定孟某支付20万元技术服务费,获得在指定区域经营新能源燃料的授权。 孟某依约向公司支付10万元,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账户支付8万元。后孟某发现,该公司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资质办理、技术支持等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 孟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8万元。公司则反诉要求孟某支付剩余2万元服务费。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经营的醇基液体燃料、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经营需取得行政许可。邯郸某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即从事特许经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157条,邯郸某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18万元服务费。刘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99.9),接收孟某8万元至个人账户,构成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合同无效,孟某无需支付剩余2万元服务费,公司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确认《高清新能源燃料特许经营点合作协议》无效; 2.邯郸某公司与刘某连带返还孟某特许经营服务费18万元; 3.驳回邯郸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建议】 签订涉及特许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的合同时,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避免因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若发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可依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2025)冀0427民初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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