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新能源燃料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特许经营
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公司及股东连带返还服务费18万元。
【裁判要旨】
1.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如醇基燃料、甲醇)所签订的特许经营
合同,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合同。
2.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合同无效后,收取的特许经营服务费应予返还;未支付部分无需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孟某与邯郸某公司签订《高清新能源燃料特许经营点合作协议》,约定孟某支付20万元技术服务费,获得在指定区域经营新能源燃料的授权。
孟某依约向公司支付10万元,向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账户支付8万元。后孟某发现,该公司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的资质办理、技术支持等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
孟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8万元。公司则反诉要求孟某支付剩余2万元服务费。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经营的醇基液体燃料、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经营需取得行政许可。邯郸某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即从事特许经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157条,邯郸某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18万元服务费。刘某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99.9),接收孟某8万元至个人账户,构成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
合同无效,孟某无需支付剩余2万元服务费,公司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确认《高清新能源燃料特许经营点合作协议》无效;
2.邯郸某公司与刘某连带返还孟某特许经营服务费18万元;
3.驳回邯郸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建议】
签订涉及特许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的
合同时,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避免因
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若发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可依法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
(2025)冀0427民初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