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
合同关系中,被特许人应当诚信履约,不得擅自使用特许人的
商标等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否则构成
商标侵权。特许人亦应保障被特许人在诚信经营基础上的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
【案情简介】
南京某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其与南京某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多份协议,获权使用“宝庆”“宝庆银楼”
商标及字号。2010年,首饰公司单方发函解除协议,称连锁公司存在
违约行为。连锁公司认为解除行为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通知无效并索赔损失。
法院查明,连锁公司虽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部分门店的行为,但大部分门店均经审批并缴纳费用,且其行为未严重损害品牌声誉,反而对“宝庆”品牌价值提升有积极贡献。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连锁公司未经批准开设部分门店构成
违约,但
违约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其在实际经营中为品牌增值做出贡献,应保障其继续履约的合法权益。特许人虽对特许资源享有控制权,但亦应遵循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批或解除
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首饰公司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连锁公司可继续依约使用
商标,但须规范经营、按时缴费;未经许可不得新设门店。同时,法院对另案
商标侵权诉讼作出区分处理:已获许可的门店可继续经营,未获许可的构成侵权,须停止使用并赔偿。
【律师启示】
本案提示,特许经营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授权范围、审批程序及
违约解除条件,避免模糊条款引发争议。被特许人应严格依约经营,擅自使用
商标可能构成侵权;特许人亦不得滥用解除权,应保障诚信被特许人的正当利益。律师建议双方在缔约时细化履约标准,保留相关证据,并在纠纷发生时优先通过协商平衡品牌控制与经营利益,以降低诉讼风险。
本案明确了特许经营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来源】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2012年1月6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