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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史可法纪念馆离婚纠纷律师
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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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双学士执业24年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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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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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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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58岁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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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王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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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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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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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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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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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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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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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增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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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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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沈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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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春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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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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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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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余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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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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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陈苏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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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金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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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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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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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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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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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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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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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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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史可法纪念馆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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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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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律常识
·什么是公司股份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而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优先购买权制度。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资合性,同时还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赖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存续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在维护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同时,赋予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项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而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基
·土地划拨有别于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土地划拨是国家在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前提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予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无须为此支付土地出让金,但该土地只限于土地使用者自己使用。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企业破产问题再次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这份名为《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批复》规定,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此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如何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个阶段为登记阶段。土地使
·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土地价格一般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但随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特别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是否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是不容回避的实际问题。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但对如何开展评估没有进行阐述,现就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谈一下粗浅看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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