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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侵权赔偿律师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李乾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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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法学硕士
姜舂律师
姜舂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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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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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周宏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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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17年49岁
姚海生律师
姚海生律师
常州常州东浩律师事务所
翁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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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徐华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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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陈顺律师
陈顺律师
常州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周宏祥律师
周宏祥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17年49岁常州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
姜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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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常州
耿志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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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秦鑫律师
秦鑫律师
常州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
溧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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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现在的房子户主是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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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法律常识
·最高院审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标准是什么?
  最高院审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标准是什么?一、最高院审理土地使用权相关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
·国有土地转让要评估吗?
  国有土地转让要评估吗?一、国有土地转让要评估吗?政府部门不需要对转让的土地进行评估,转让方还是需要对土地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
·法律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法律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责任,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
·裁员赔偿款计算方法是什么?
  裁员赔偿款计算方法是什么?企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法定裁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所谓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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