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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法律顾问律师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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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沈培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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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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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王庆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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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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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费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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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滁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曾永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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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滁州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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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孙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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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滁州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胡宏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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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州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潘申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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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州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毛克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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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滁州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魏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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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侯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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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王怀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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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滁州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代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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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陈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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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支伟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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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朱皖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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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滁州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
李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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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滁州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郑忠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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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州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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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时效的含义是什么1、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2、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赡养父母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不但是一提到赡养义务很多人都认为是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然而忽略了继子女的赡养义务。那么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
·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两性之间如果建立的是同居关系的话,这样一是不稳定,再一个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在感情不再的时候,就会萌生解除同居关系的念头,那此时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
·民事诉讼前被告死亡怎么办?
  民事诉讼前被告死亡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
·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谁
  男女在同居期间,出于住房的需求,可能也会一方出点钱,按揭贷款购买一套房产。毕竟这样的关系是不稳定的,同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说分手还不是就分手了,但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来看,此时应该属于谁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一、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谁未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问题具有特殊性。对该财产的处理不同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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