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秦淮区 >> 秦淮区九龙新寓 >> 海商海事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秦淮区九龙新寓海商海事律师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秦淮区九龙新寓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海商海事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海商海事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海商海事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想离职,老板不...
·离婚时协义书上房子幢数写错,找哪部门...
·电瓶车单车事故算工伤吗?...
·微信冻结怎么办...
·关于夜闯民宅,毁容,属于治安案件...
·我儿子在苏宁易购网上买的镜头应该是掉...
·强制拆迁,别人花钱雇佣我一个朋友把别...
·南京网络传销第一案侦破,2000多人...
·情侣间的权益保障,您好,您好,我在网...
·拆迁补偿的问题...
·我们的户口都不在三亚能在三亚办理离婚...
·追偿权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海商海事法律常识
·有限公司债转股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和
  有限公司债转股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公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和他人发生债务债权关系以后,就比如,其实在企业融资的办法当中,有一种就是入股的方式。将这种债务关系转化成股份,对于公司来说融入了新的股东,并且扩大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这样的话肯定是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的。所以就需要了解一下有限公司债转股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一、有限公司债转股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办理债转股工商变更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
·工伤认定需要本人在场吗?
  工伤认定是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向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时必须提供的材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向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时要自己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鉴定部门给出的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了劳动者可能得到何种等级的赔偿,工伤认定需要本人在场吗?一、工伤认定需要本人在场吗?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
·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
  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很多公司为了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会直接将公司的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所以我国证监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规范债券转股,制定的有非常详细的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各公司在发生债权转股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制定的该套法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对债转股进行登记。公司债券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
·公司债权转股权协议应该怎么写
  公司债权转股权协议应该怎么写债权转股的这种模式,实际上各位股民在平时购买股票当中就类似于债权转股。公司有的时候和他人发生了债务债权关系以后,会直接将这种关系转换为公司当中的股份,日后可以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但是由于债权转股肯定是涉及到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以后,双方还必须要签订公司债权转股权协议。公司债权转股权协议应该怎么写?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某省某市订立:转让方:受让
·劳动关系的解除赔偿金到底由谁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劳动合同中每一条每一款都约束着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发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行事,否则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譬如说,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那么劳动关系的解除赔偿金到底由谁来支付,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
↑回顶部
武学园 双塘 冶山道院 九龙新寓 集虹苑 南京愚园 来凤街 磨盘街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秦淮区九龙新寓律师首页 南京秦淮区九龙新寓律师找律师 南京秦淮区九龙新寓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秦淮区九龙新寓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