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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常府街财产纠纷律师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秦淮区常府街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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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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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塌旋区房屋改造后原由的菜地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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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从外地迁入南京后,能查到原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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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常识
·刑诉法没收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中有一条关于是关于没收程序的规定,那么这个没收程序到底是关于一个什么样的规定了,对于什么样的财产才会进行没收了,下面就有本站的我们来为您解答刑诉法没收程序是怎么样的规定?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已经是一种恶劣的行为了,在有的寻衅滋事的案件中,罪犯还拿着凶器殴打他人,甚至导致他人重伤和死亡。那么,对于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这种恶劣的行为,法律有什么相关规定来惩罚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信息:对于“随意”,理论界与实务人员都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随意就是任由自己的意思,无故、无理殴打他人。也有学者提出“双重置换规则”,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其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会实施殴打行为,如果不是,则可判
·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现实生活中,孩子监护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
·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规定有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的要和别人打交道,也就有可能会遇到寻衅滋事的人,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公安机关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规定有什么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信息。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中会有说明
  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中会有说明,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都有详细介绍对于在工作期间旷工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忍受旷工行为,但是不能超过具体的天数,所以累积旷工多少天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具体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累积旷工多少天解除劳动关系?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这个问题是由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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