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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相关法律指引

  1.企业能否向社会公众募集慈善资金?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并不属于慈善组织,也不可能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因此,非公企业不能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慈善资金或物资。但是企业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8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法》第22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第26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2.企业能否向本企业员工募集慈善资金或者号召员工捐款?

  企业可以采取向本企业员工募集捐款或者捐献物资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但是企业募捐的行为并非《慈善法》第21条规定的定向募捐,该条定向募捐的主体仅为慈善机构,不包括企业.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110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慈善法》第111条: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慈善法》第21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3.企业进行慈善捐款,是否必须通过慈善组织?

  不需要,企业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款.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35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4.企业可否捐赠本企业的产品?

  企业可以捐赠实物,也包括本企业的产品。但是企业在捐赠本企业产品时,捐赠产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企业应对该捐赠的产品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该责任不因是无偿捐赠行为而免除。且如果企业的产品是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企业在捐赠本企业产品时不得违法宣传.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36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慈善法》第40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5.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承担哪些义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该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并向社会公众或者捐赠人公开相关情况,接受监督。同时应向捐赠人开具票据。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42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慈善法》第38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6.企业向慈善组织捐款时,能否指定其关联公司为受益人?

  不能,虽然捐赠人可以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是不能指定其利害..人为受益人。关联公司与企业具有利害..,因此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40条..款: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人作为受益人。

  7.企业向慈善机构承诺捐赠物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之后,能否反悔?

  如果是私下口头承诺可以反悔,但是如果是通过公众媒体承诺或者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则不能反悔,捐赠财产是用于《慈善法》第3条第(三)中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如果企业反悔不履行捐赠承诺,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除非签订捐赠协议后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41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某某、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二、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1.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和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哪些属于税收政策上认可的公益性单位?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是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共同以公告形式发布.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52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 号)..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报送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公益活动等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没有有效捐赠凭证的,则不得扣除.。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在本次抗疫中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可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为扩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重物资生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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