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爱涛路 >> 房产纠纷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爱涛路房产纠纷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南京
江宁区爱涛路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房产纠纷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房产纠纷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房屋建筑问题...
·本人一楼有套房子出租,在完全不知情的...
·房屋产权归属,我父亲是以前的退伍伤残...
·生育医疗费能报销吗?,我是电信的一名...
·母亲车间工作受工伤,不知道该如何赔偿...
·保险投诉撤诉后多久能重新投诉,保险公...
·住旅店丢车了,在一个旅店住了一晚...
·当兵的政策,你好,你好,我想问下,我...
·离婚后被前夫债务人起诉婚姻续存期间共...
·房产问题,父亲答应把房子赠予儿子...
·欠款还不上了,该怎么办?...
·南京债务纠纷律师:他人欠钱不还怎么办?要...
·南京物业律师...
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车位
  车位现在车房是标配,有了房子没有地方停车也是很头疼的一件事。在买房时,要问问房东有没有车位,如果有车位,还要弄清楚车位的产权。车位产权一般有两种情况:1、车位产权不归个人:(1)敞开式的地上车位:主要通过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2)该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没有产权支配权,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购房者签认购书有什么注意事项
  购房者签认购书有什么注意事项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经销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外行,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债务性质完全不同。“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的债务不被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如收取定金方毁约,应以当时实际收取定金的双倍返还。“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
·出现什么问题可以要求退房
  出现什么问题可以要求退房买房又退房,的确是一件苦恼的事情。但退房要有一定的准则,我们要注意8点要求:收楼过程中,如果遇到质量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
·最新规定饮酒后驾驶怎么处罚?
  饮酒后驾车的人目前不在少数,所以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国家对酒驾和醉驾的处罚也加重了,关于饮酒驾驶的危险性相信不用说您都清楚,那么最新规定饮酒后驾驶怎么处罚呢,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法律规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
·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分配由什么决定
  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分配由什么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3、一方婚
↑回顶部
南京史量才故居 南山湖 钱家 河北社区 龙尚 银杏湖 安业街 陶吴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