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爱涛路 >> 专利商标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爱涛路专利商标律师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爱涛路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专利商标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专利商标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专利商标法律咨询
·我们自己该怎样去维护我们的权益了?...
·聘财协议书,你好我和一家保险单位签了...
·共有产权的房子如何分割,02年和一合...
·企业有没有权利对员工的手机进行监控?...
·内地和香港两地司法协助追回转移财产,...
·离婚案中子女的判决,孩子多大可以自己...
·机动车在禁止鸣笛的路段而又鸣笛了会受...
·精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一辆摩托车,撞...
·喝酒喝多了,在歌厅把歌厅的东西砸了,...
·机动车肇事驾驶证撤消了怎么办...
·农村塌陷理陪,我家田地属于矿区开采塌...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
·民间借贷起民事起诉状...
专利商标法律常识
·商品房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一、商品房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有哪些?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方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
·民事中止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中止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
·无效商标产品怎么处理?
  无效商标产品怎么处理?应当销毁处理,商标权即使被宣告无效,企业也是可以在《商标法》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拿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维护自身商标的合法权益。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二、法律依据《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
·认缴注册资本章程里是有期限的吗?
  认缴注册资本章程里是有期限的吗?是有的;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注意问题1、认缴时限越长越好。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都将对社会公布,企业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
↑回顶部
南京史量才故居 南山湖 钱家 河北社区 龙尚 银杏湖 安业街 陶吴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爱涛路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