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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是不是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出版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同图书出版者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作者创作作品后,可以“一稿多投”,将作品同时送往几家出版社,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只能许可一家使用,作者只能与这家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为了保障图书出版者的权益,防止重复出版,许多国家都规定作者必须向图书出版者转让专有权。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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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将自己所有的著作权转让给受让人,双方为此行为协商约定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对转让人、受让人均具有约定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订立的书面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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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规定 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合同中,著作权法在原第35条中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者组织演出的,可以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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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之于众” “公之于众”,是指向公众公开,使公众知晓。 著作权人将作品“公之于众”是著作权人公开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该权利只属于著作权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权行使,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私自发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人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可采用“交出版社出版发行、在特点的人群中传阅、以交谈、演讲、表演、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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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著作权纠纷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0 月1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总共32条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对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受理、诉讼、审判、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申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将以这个新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