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
合同,是指
著作权人依法将自己所有的
著作权转让给受让人,双方为此行为协商约定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对转让人、受让人均具有约定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人转让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
合同,订立的书面转让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作品的名称; 二、 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 转让价金; 四、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
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对于
著作权转让
合同引起的
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转让双方因权利转让未采取书面形式产生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规定,审查
合同是否成立。 《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
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
合同书订立
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
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
合同,或
合同未生效产生的
著作权转让
合同纠纷符合
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
著作权转让
合同成立,双方应依
合同履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