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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竹峰街道交通事故律师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法学学士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王方明律师
王方明律师
1998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吴学军律师
吴学军律师
2006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洪亚龙律师
洪亚龙律师
2006宣城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
勾思文律师
勾思文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胡西贵律师
胡西贵律师
2006宣城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张毅律师
张毅律师
2009宣城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凤良俊律师
凤良俊律师
2003宣城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周振华律师
周振华律师
1993宣城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段登亮律师
段登亮律师
2014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陆宁律师
陆宁律师
2012宣城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
王虎成律师
王虎成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杨晓润律师
杨晓润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吴莹律师
吴莹律师
2016宣城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洪梅律师
洪梅律师
2013宣城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
张仁荣律师
张仁荣律师
2010宣城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
郭阳林律师
郭阳林律师
2014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胡振宇律师
胡振宇律师
2016宣城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周洋律师
周洋律师
2017宣城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刘颖律师
刘颖律师
2013宣城安徽半茶律师事务所
王丽萍律师
王丽萍律师
1995宣城安徽王丽萍律师事务所
程南律师
程南律师
2015宣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
王保存律师
王保存律师
2001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雷绪琴律师
雷绪琴律师
2011宣城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
宁国竹峰街道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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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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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宣城郎溪那边的律师吗,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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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50岁工龄5公司要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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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结婚,但仍然喜欢着广中的一名律...
·伪造交警责任划分书。骗得xx人寿意外...
·安徽马鞍山房地产律师团队,解决建筑房产纠...
·淮北市看守所位置在哪里?怎么走?...
交通事故法律常识
·善意取得的定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将物交付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如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应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外
·“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证明责任可以被概括为,当某个事实存在与否不明确时,某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以该事实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获认可的危险或不利益。这种及于当事人的危险或不利益就是所谓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由该定义可知,证明责任分配到哪一方,将很可能影响到裁判的结果。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分配,国内外立法观点基本一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应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举证责任,而由否定第三人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
·第三人“善意”状态的时间节点
  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转移登记流程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完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至少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以及完成登记的时间等可选项。我们认为,将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设定在记载于登记簿时更为合理。理由在于:(1)《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
·合理对价的认定
  “合理的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偿交易行为。《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理由在于:(1)更周全地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如果规定第三人可基于无偿行为而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那么真实权利人只能针对第三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普通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取得人
·夫妻另一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
  夫妻另一方是否可追回房屋的问题上,最早并未根据房屋用途作出区分对待。有专家提出应规定例外情形,即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其具体理由是:(1)生存居住权是基本人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后,如果还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则会出现夫妻另一方无家可归的结果。这一结果明显有碍社会善良风俗。(2)国外立法有先例规定,例如,在德国、美国等国相关法律中,家庭共同住房是排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我们认为,“家庭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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