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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周邶墩遗址房产纠纷律师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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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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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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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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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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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双学士执业24年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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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53岁
付桂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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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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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扬州
陈苏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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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石永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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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
朱德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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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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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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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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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53岁扬州
高邮周邶墩遗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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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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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房产赠与,请问;我们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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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一、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1、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应该怎样解决补偿安置问题?拆齐纳已经出租的房屋,除了应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以外,还应解决出租人的安置问题。为此,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约定。拆迁人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补助费、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区别一: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就是说之前是农用地,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而“以租代征”的实质是假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对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坏。区别二:土地流转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经营,要有能力搞好农业生产、管理好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
·拆迁案中哪些主体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
  拆迁案中哪些主体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拆迁案中哪些主体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营业性房屋的承租人、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实际所有人等。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
·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方不给原件合理吗?
  签了拆迁协议,拆迁方不给原件合理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给原件是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两份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依据签订的协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
·征地批文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吗?
  征地批文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吗?一、征地批文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吗?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地批文是属于征地信息的一种,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政府应该主动公开征地相关信息。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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