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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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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合同法》第四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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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行纪人支付规定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的给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行纪人有权留置行纪货物。 二、按合同约定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完成的委托物。 行纪合同是委托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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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而进行法律活动,委托人为此而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为要求,委托人为行纪人发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纪人发出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纪人不得违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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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活动的特征与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共同特征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