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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2) 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人既无说明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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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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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背书取得票据不必然享有票据权利 1、贴现银行未获得背书,未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它不是票据权利人,也不是“实际权利人”,法律上也根本没有“实际权利人”这个称谓和概念。又因为其他人已经合法地得到了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使得客观上申请人无法再返还给贴现银行。所以,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已经无法再让其拥有和行使。相反,贴现银行如果当初是通过背书得到票据,申请人也许不会在索回该票据,更不会故意骗取,因为对他和其他人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实际价值,除非申请人伪造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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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时效 我国《票据法》中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根据此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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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还不够完善,我国的票据实践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商业汇票的使用曾一度陷入困境,推广不开,主要原因就在于: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以各种借口向持票提出无理抗辨,不愿承担票据责任,发生大量的票据纠纷,从而造成企业之间货款拖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