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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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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是农村居民,自2005年至今,我们在自居屯里是搞石材来料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所核定我们2008年至2010年人均年收入2.12万元。去年8月邻居李某自称持有采矿证和执照在我居住屯开采镁矿并加工成矿硌石销往外地,李某便雇请我老公做破矿(石)工,每天工价钱100元,雇请我做硌石机的灌矿工,每天工价钱60元.2010年10月25日我再灌矿时由于李某管理不善,在运作的硌石机突然倒塌把我压伤,经住院治疗40天出院,2011年8月30日经司法鉴定:我左腿为9级伤残,右腿为10级伤残,肺部为7级伤残,左手为8级伤残。综合评定我的伤残为7级。请问:我多处伤残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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