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法》规定:
票据责任是
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
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
票据金额,实现其
票据权利的保证。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还不够完善,我国的
票据实践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商业汇票的使用曾一度陷入困境,推广不开,主要原因就在于:
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以各种借口向持票提出无理抗辨,不愿承担
票据责任,发生大量的
票据纠纷,从而造成企业之间货款拖欠,不仅损害了
票据的信誉,在较大程度上也扰乱也商品交易的秩序。为严肃
票据责任,
票据法有必要规定
票据责任制度,以明确哪些人是
票据债务人,在什么条件下必须承担责任,以及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抗辨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票据法》对
票据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在
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均为
票据债务人,必须按照
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
票据责任。 二是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为
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
票据金额的责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及其保证人,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负有连带的责任。 三是限制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
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
票据债务人除非持票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
票据的情况,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
票据债务,也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向持票人履行
票据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