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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迎龙桥街道债权债务律师
范育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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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执业14年41岁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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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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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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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53岁
邵伟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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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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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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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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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迎龙桥街道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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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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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法律常识
·继承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如下权利及义务:    (一)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其义务。    (二)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    (三)继承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时,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
·继子女的继承权怎么确定?
  继子女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由于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双方或一方再行结婚,子女同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继子女的继承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1、
·在确认丧失继承权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确认丧失继承权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动机是否是争夺遗产,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主观故意,都应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至于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则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要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则应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过失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或不具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则不能确认该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所谓丧失继承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至于是既遂还是未遂,在所不问。但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导致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杀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吗?
  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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