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律师代理民间借贷、合同违约、欠款贷款、清欠破产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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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权债务律师代理案件范围: 1.合同纠纷、民事赔偿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纠纷等; 2.应在当地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而未能立案的案件; 3.向当地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诉的案件; 4.向省高级/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申诉的案件; 5.经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至今未执行了结的案件; 6.经省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至今未执行了结的案件; 7.经向各地人民法院抗诉未果的案件。 ★有合同债务、财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当决定打官司的那一刻,您是否对以下问题感到困惑? 1.律师能够对我的案件尽心尽力吗?能够帮我有效维权吗? 2.法官会不会对我有偏见?能按照我的要求判如所请吗? 3.对方当事人到底出什么牌?是否动用了法律之外的..? 4.我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对方是否持有对我方不利的证据? 5.案件结果是否会被法外因素干扰?我的官司能胜诉吗? 6.关于.。。。案件,太复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变得无所适从? 7.关于执行,判决胜诉的案件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圆满的执行?… … 对于身陷困境的当事人而言,不仅仅事关律师费和其他诉讼成本的投入,至关重要的问题是自己的案件能否胜诉,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能否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用心,代理律师是否释放自己的洪荒之力,将维权进行到底的决心。 部分人对有些案件的态度是:只要能够打赢官司,我愿意支付更多的律师费,前期少支付或者不支付律师费。 这在法律上或者行业内有一个约定俗称的代理形式,即:风险代理。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这正体现了公平与合理的游戏规则,也能够深深考察律师对于案件的预测和把握程度,更能用制度监督律师办理案件尽心尽力,不能有一点含糊,将当事人的事情像自己的事情一样对待。 针对以上困惑,同时更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本律师团队合伙人经集体研究,对于特定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风险代理,不成功,不收代理费。具体代理方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取证的难易、标的额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代理方式,以代理合同具体约定.。 特别说明: 1、风险代理,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人不预先支付律师费(或预先支付部分律师费),待案件胜诉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或支付余下的律师费).。 2、风险代理服务模式使得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高度结合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与固定收费或者按小时收费相比,律师对风险的态度更接近于委托人的风险态度,能成为委托人利益的热忱维护者。风险代理服务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委托人所接受.。 3、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根据诉讼标的大小、诉讼事务繁简多寡、诉讼风险高低等因素友好协商确定。 ★有合同债务、财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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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宜兴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期限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关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2)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是怎样的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是怎样的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民事诉讼再审提出的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再审提出的时效是多久在法制的社会中,打架斗殴、逞强好胜等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纠纷的解决了,解决民事纠纷还得走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对于民事诉讼存续期间很多项程序都是有时效之说的,再审也不例外。那么民事诉讼再审提出的时效是多久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再审时效《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及相应的法律条文: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2、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是多久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是多久一、涉外民事诉讼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找律师网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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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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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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