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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的实施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强制许可使用权。 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的取得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申请人申请取得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权。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申请人具备了实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的条件,经协商不能得到该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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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申请 申请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具备实施其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给予这种许可,要求实施其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强制实施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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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指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权的终止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专利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专利权期限依不同的专利分为下列两种: 1、发明专利:期限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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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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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的实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任何一种工业部门都能够制造、使用;二、该发明创造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先进的产品,或者是先进的技术,运用于生产实践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