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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苏巷镇土地纠纷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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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何威律师
何威律师
2016滁州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赵天广律师
赵天广律师
1993滁州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马敬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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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肖运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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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汤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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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王继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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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潘大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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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马玉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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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滁州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
贺兆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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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州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
叶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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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周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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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冯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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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余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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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陈明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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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曹士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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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周瑞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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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王文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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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陈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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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李焱律师
李焱律师
1993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冯天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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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刘敏律师
刘敏律师
1993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明光苏巷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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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常识
·非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什么?
  非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故意伤害他人的,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会构成侵权责任,是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辞职?
  一、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辞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民事诉讼费标的额之间有关系吗
  民事诉讼费标的额之间有关系吗?民事诉讼费标的额之间有关系,标的额的多少决定了诉讼费的高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工资辞退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工资辞退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1、计算期间是自你入职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2、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没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补偿金计算按照以前法规计算(也就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办法)。3、鉴于你的情况属于单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的,因此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2倍。4、另外,公司还需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
·公司股东零租金给公司提供场地合法吗?
  公司股东零租金给公司提供场地合法吗?合法的,属于无偿合同的一种情况,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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