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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秣陵房产纠纷律师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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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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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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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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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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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南京
卢燕律师
卢燕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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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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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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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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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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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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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江宁区秣陵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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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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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法律常识
·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什么
  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什么一、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什么1、要有书面字据,注意妥善保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书写相关字据很有必要。好借好还自然没事,一旦发生争议,如果,维权可能根本无门。虽然证据不仅限于书面证据,但是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找其他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一、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人死后向谁讨债
  债务人死后向谁讨债一、债务人死后向谁讨债(一)向债务人的配偶讨债的情形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债务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讨
·高利贷有什么风险,高利贷的风险有哪些
  高利贷有什么风险,高利贷的风险有哪些一、高利贷有什么风险首先,贷款的费用。高利贷的贷款费用非常高,会比借款人直接到银行申请贷款高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有非常强的还款能力,否则很可能支付很高的贷款费用,甚至倾家荡产。其次,高利贷如果还不上,对个人的人生安全是有一定的威胁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高出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贷款,高出部分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出于出借方也就是放高利贷的一方来说,他们自然就会想出各种办法来逼迫借款人还款,其中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一、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如果一方违约,也就是出借人不把钱借给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不还钱给出借人的情况,口头订立的借款协议即借条,就很难证明借款的事实。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是根据证据来进行判断的。书面的借条是唯一的能够证明借款存在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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