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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缺陷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与该缺陷的责任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这样,缺陷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索赔就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借助有关侵权的法律来索赔。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构成民事责任体系中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在我国与建筑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比较常用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此外,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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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工程分包商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 分包商对缺陷工程的责任规定的分包合同中,而分包合同的质量责任与主合同的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此外,分包合同中可能还有特别的质量责任规定。我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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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当事人对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 其他当事人,尽管对导致缺陷没有关系,也可能承担建筑物缺陷的责任。有关法规规定的出租人、制造商、出卖人和房地产代理商对建筑缺陷承担责任,有关当事人应注意。在商业出租交易中,房地产商应当保证其房地产适用于预期的商业用途,这一规定即使没有规定在合同中,房地产商也应保障,否则他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一般要求房地产的代理商应对其代理的房地产进行合理的检查。如果该代理商没有进行合理的检查或者对于不动产的情况的质量保证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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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有责任的索赔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般都分别与业主签定合同。因勘察、设计导致工程质量有缺陷而受到影响的当事人都与勘察人、设计人没有合同关系,他们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追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责任。没有合同关系现在已经不再成为排除第三人索赔的理由。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即缺陷工程的使用人、承租人或承包商都可以根据合同或侵权提起诉讼,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侵权诉讼中勘察人、设计人的行为标准主要是根据有关立法和技术标准建立的。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判例对于确立加害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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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业主和发展商的质量责任? 业主或房地产发展商对于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发展商作为建筑物的卖方,他们要对房屋购买者承担买卖合同责任。此外,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建筑物因其质量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业主或发展商要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的质量可能最终可以归结为施工质量或勘察设计质量,但建筑物的购买人或使用人可能并不知道承包人或设计人,他们可能直接起诉业主或发展商。业主或发展商通常要先行承担建筑物质量缺陷对他人造成损失。然后才能向承包商、设计人、供应商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