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缺陷
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与该缺陷的责任人没有直接
合同关系。这样,缺陷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索赔就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借助有关侵权的法律来索赔。侵权责任与
合同责任构成民事责任体系中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在我国与
建筑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比较常用的有《民法通则》、《
合同法》、《
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此外,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我国专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如果缺陷
建筑物的受害人根据
合同起诉有困难,可以直接根据上述法律
起诉。我国《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即便可以根据
合同追究缺陷
建筑物责任人的责任,仍不排除选择有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此外,值得说明的是
建筑是一种服务业,总体上说不能适用《产品责任法》,但由于
建筑工程通常非常庞大,其中涉及大量的材料、设备采购,这些材料设备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