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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柳巷镇投资融资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沈培亮律师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何威律师
何威律师
2016滁州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刘敏律师
刘敏律师
1993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周瑞龙律师
周瑞龙律师
2016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马敬海律师
马敬海律师
2011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赵天广律师
赵天广律师
1993滁州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冯斌律师
冯斌律师
2016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陈明桥律师
陈明桥律师
2011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汤池军律师
汤池军律师
2011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王文生律师
王文生律师
2011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李焱律师
李焱律师
1993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潘大木律师
潘大木律师
2005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贺兆伟律师
贺兆伟律师
2015滁州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
王继明律师
王继明律师
1989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冯天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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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陈福飞律师
陈福飞律师
2015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叶志军律师
叶志军律师
2002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余云峰律师
余云峰律师
2008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曹士国律师
曹士国律师
2000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肖运仁律师
肖运仁律师
1994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周宝华律师
周宝华律师
2001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马玉真律师
马玉真律师
1994滁州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
明光柳巷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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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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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法律常识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于陈列在室外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1CC ard)等。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或者固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复制行为。
·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如某酿造厂委托作者创造“酒歌”或者某人委托作者为自己创作回忆录,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作品,属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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