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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构成要件。 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一种方式,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原债的履行方式为以房屋抵偿原债的合意,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原先的债务。因此通常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以房抵债双方此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2.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通常变现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抵债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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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以房抵债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房抵债合同有效。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则以房抵债合同无效或者管理人有权撤销:1.以房抵债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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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屋用于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意味着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债务人以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来抵债的,以房抵债行为有效,只是抵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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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以房抵债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即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单方解除的合同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然而在以房抵债合同中,债权人一方往往已经履行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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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它并不是“终身制”并非不能终止和解除,只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在这14种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