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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连江镇涉外法务律师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沈培亮律师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王峰律师
王峰律师
2010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曹雷律师
曹雷律师
2004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
陈林律师
1989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王庆学律师
王庆学律师
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刘进律师
刘进律师
2004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雍燕凌律师
雍燕凌律师
2017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雍嵘律师
雍嵘律师
2013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魏子楣律师
魏子楣律师
2017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韩公胜律师
韩公胜律师
2015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许春霞律师
许春霞律师
2015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
方志华律师
2016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刘福东律师
刘福东律师
1993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郭苏律师
郭苏律师
2014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定远连江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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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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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务法律常识
·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一、拆迁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拆迁补偿方案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除了将拆迁补偿方案公布外,还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拆迁决定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在房屋的调查结果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向被拆迁人公布;在拆迁补偿情况方面,房屋拆迁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公布。二、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存在是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二、相关规定有哪些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利,但同时又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没有债权撤销权便成为无本之木。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债权人首先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成立的。“盖债权人撤销权在于防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预期的担保之一般之
·欠债不还非法拘禁如何处罚?
  欠债不还非法拘禁如何处罚?欠债不还非法拘禁如何处罚?欠债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拘禁他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处罚规定(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
·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
  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一、撤销权如何行使?(一)关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1、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二)、关于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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