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逾期支付货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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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南京百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某某某时装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9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规格型号为黑色印花橡胶制品三层带27100米,被告需支付37940元货款。原告于2018年9月向被告交付了一部分货物,剩余货物由被告自行提货。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履行完毕后,被告只支付货款20000元,剩余1794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南京百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申请人,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是通过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短信记录,可以证明1、原、被告之间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约定由原告完成1920件口袋加工,加工费共计17940元。2、原告已经完成1920件口袋加工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货物以及被告尚且原告17940元加工费未支付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告已经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也全部接受该货物,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关系。 二、原告已向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7940元,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剩余货款,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7940元未支付,被告也一直表示愿意支付,但是一直推脱不予支付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依法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794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9月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时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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