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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他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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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处于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先履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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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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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上述思想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当然,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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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