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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湖滨财产纠纷律师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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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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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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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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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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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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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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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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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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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南京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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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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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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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湖滨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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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咨询
·我在公司上班,2008年11月签订一...
·关于未婚生子的孩子分配问题...
·应全由会计承担吗,因为会计工作人员的...
·我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利?...
·我借出的2万元到期了,对方不还,如何...
·工十,有病不能及时治疗,我亲戚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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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问题,请问在买房的时候...
·去年我和前妻为了小孩上学离婚买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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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常识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条件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二、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是什么?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
·农村宅基地证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证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二
·继承过户和买卖过户哪个更合算?
  继承过户和买卖过户哪个更合算?继承过户和买卖过户当中在未来继续交易的情况下买卖过户更合算,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缴纳:契税、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公证费,之后如果需再过户还需缴纳个税和其他各类税费。房产买卖过户需要缴纳:营业税(房产购入超过5年无需)、契税(首次购房)、测绘费、个人所得税(以原价过户可不缴)、登记费。赠与过户是出售的成本较高,而买卖过户则是交易的费用相对较高。所以,在房产未来不再继续交易的情况下,选择赠与过户较为划算,成本较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公证吗?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公证吗?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必须要办理公证;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不需要公证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公证。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3、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
·老人去世遗产继承缴税规定是什么?
  一、老人去世遗产继承缴税规定是什么?老人去世遗产继承缴税规定是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售后公房(根据94方案购买例外)是产权人的合法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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