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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上诉人:武某 ,男,1994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34112xx999,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朱湾镇xx号
被上诉人:化某某,男,1994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xx室
上诉人因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2019)皖1102民初3237号,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
事实不清如下:
1对于“因证人耿丰在接受庭审质询时的陈述有相互矛盾之处”的事实没有明确指出,第二承诺书的金额被告没有解释清楚,明显存在高利贷,法院没有陈述此事。案件事实应当如下,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钱,同时约好不过户,双方明确借款时间归还时间,但是通过借口要求提前还款,导致上诉人还不了,同时被上诉人通过担保方式威胁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在本案中有些时间说不清楚。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某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武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代理人进行阅卷,并询问了当事人相关案件事实情况,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本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案件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武某借化某某12400元,在2019年3月18日归还。武某把房屋过户化某某,武某与化某某约定把钱还给化某某,化某某把房子过户给武某,如今武某要求履行约定,武某还钱给化某某,同时化某某把房子过户给武某,存在欺诈行为。
第二,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显示是170000元,根据网上公示,该同类房屋价格一直没有变动,保持在30到32万(简装)。35万到38万(精装).。无论如何,房屋价格的70%都应该在21万元。这个明显附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失公充情形,属于可撤销。
第三,综合以上二条,原告提出撤销合同应当支持。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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