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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得较为明确:“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从内容上看,该项规定明显是针对免责债务承担情况的。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免责债务承担合同不仅要双方协商一致,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同时还必须具备征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特殊要件才能生效。另外,由于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以何种方式征得债权人的意见,所以他们既可以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征得债权人意见,也可以在签订后征得债权人意见。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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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债权人直接取得请求承担人履行债务的权利,但在债权人表示享受其请求利益之前,承担人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契约。需要注意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约定是连带责任关系,也可以约定是非连带责任关系。因此,如果承担契约约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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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伎俩与追债绝招 伎俩一:金蝉脱壳 债务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即债务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因此,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如“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甚至“失踪”逃债、“自杀”逃债等。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必须将对方的财产来源摸清,证据如果充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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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逃债法律效力 第一、企业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公司应当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债权人遇到企业改制时,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新公司拒绝承担原企业债务的,债权人应以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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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可撤销的行为均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撤销行为之列。 2.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事实,即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立法如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因存在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账目混乱等问题,在实践中甚难实行。如美国旧破产法曾规定,托管人(即管理人)必须证明可撤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