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看守所_浙江省各市县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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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看守所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星洲社区文一西路567号,在文一西路与紫金港路交叉口,是浙江省公安部门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友情提示:浙江省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保外就医、减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 ●浙江省各市县看守所地址电话 浙江省看守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星洲社区文一西路567号(文一西路与紫金港路交叉口) 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10号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谈看守所会见 很多家属也可能会在..时间想到请个律师,但他们或许会受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告知请律师意义不大等这方面言论的影响,而总是相信“..”,认为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他们并不解律师在侦查阶段究竟能做些什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一个人被关进浙江省看守所后,独自面对高墙铁网,内心的孤独和恐惧是我们身处墙外的人所无法想象的。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社会现实情况下,不管在押人员有没有犯罪,作为家属亲朋友都应积极聘请律师,以便及早介入。因为律师是这一阶段唯一能会见在押人员的法律专业人士,除了可以送去亲人的关爱问侯,安抚在押人员恐惧的心灵外,还可以为其提供最及时最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其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的作用:1.了解真实的案情,案件定性.。2.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权利。3.判断公安证据,针对性辩护。4.提交法律意见书,维护合法权益。5.申请取保候审。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谈合同诈骗无罪辩护 认定合同诈骗罪,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在一定时间内未履行而认定违约方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并进而推定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只要没有证据证实违约方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处理.。 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交往频繁,形势瞬息万变,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交织难辨.。要紧密结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等基本构成,来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根据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条件、市场形势、经营情况及全面真实的财务状况,认定行为人的签约资质、履约能力;在合同因故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并进而产生争议时,根据争 议产生原因、争议处理情况等,认定行为人的履约意志、主观目的.。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在一定时间内未履行而认定违约方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并进而推定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活力。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谈另案.犯的供述 由于“另案供述”常常成为“本案”查明案件事实、指控犯罪的关键,因此另案.犯的供述常常成为证明“本案”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法庭上公诉人直接将“另案.犯”的供述直接予以宣读,以此来证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认为,“另案.犯”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应予以证据形式的转换,即应重新询问“另案.犯”,把“另案.犯”的供述转换为“本案”的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主要理由如下: 1.在我国,证据的种类和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具有法律的效力。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依顺序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因此,诉讼中作为起诉依据和定案根据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要求,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 2.作为证人与作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不同的身份背后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在没有采用直接言词证据的国家,是不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因此,在宣读一份询问笔录时,首先要确认被询问者的身份问题。根据证据法定的要求,法定的证据种类需要法定的取证程序,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 3.也是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不同的证据形式,非法排除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被告人的供述排除标准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而对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排除的标准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家庭虐待杀人案 一、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出于长期受被害人的虐待、打骂,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的行为,主观恶性较低,且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其他证人的证言都充分印证了被告人张某在与被害人的.同生活中,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及打骂的事实,甚至被告人的母亲、姐姐、女儿都受到被害人的威胁、恐吓及无端殴打.。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当日,由于再次受到醉酒后的被害人的殴打行为而一时冲动产生杀人的故意,这与事前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比,在主观恶性上较小。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不堪忍受被害人长年累月的毒打、折磨而寻求的一种解脱方式,其内心起因出于义愤,主观恶性确实较小。显然具有令人同情和令法律从轻的一面.。 二、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充分体现其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侦查讯问,坦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这说明被告人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尽管从客观的角度看,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但是,从我们庭审查明的情况看,张某在此以前并没有受到过任何的行政、刑事处罚,过去一贯表现很好.。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始终自愿认罪,且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在本律师会见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 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给予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罪系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一时气愤,杀害了被害人,伤害了家庭,同时也害了自己,累及双方的父母、儿女和亲人,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在谴责被告人的同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宽恕,毕竟前有因、后有果,被告人在被害人的长期家庭暴力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怨恨越积越深,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是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并最终导致心灵的崩溃和理性的丧失所致。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被告人吴某某没有诈骗2万元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债务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和行动.。本案中吴某某虚构事实骗债务人的财物,目的是使债务人还债,不应定诈骗罪.。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尤其是能反映债务..的相关协议、借据看,李与吴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李飞飞欠吴某某巨额债务,且该债务几乎都是李的爱人王女一手经办的,对该债务非常清楚,该债务是在李飞飞夫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应属夫妻.同债务,李及其爱人王女都有义务归还该笔欠款。 吴某某要去接触一下.的人,王女分两次主动拿出2万元硬塞给了吴某某,该2万元虽然是王女给的,但考虑到李飞飞夫妻与吴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不能当然认定为吴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换句话说,向债务人骗取远远小于债权额的财物,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测谎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7种证据形式,测谎结论应属于哪一种证据?笔者认为,测谎结论应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所谓鉴定结论,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结论.。测谎结论是测谎专业人员就被测人对案件关联性问题的心理状态这一专门性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意见,完全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其实,测谎结论与司法实践中早已认可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相同的性质。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关于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意见,属于“意见证据”,因此又称为..意见。鉴定的目的是解决案件中凭借普通常识无法判明的专门性问题,因此鉴定人不能只报告其在检验或测试中观察到的现象,必须在观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精神病鉴定结论具有这种性质,测谎结论也具有这种性质.。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测谎结果”和“测谎结论”两个概念。前者指测谎仪器检测的结果,它是对被测人生理反应征象的客观记录;后者是测谎..在对上述生理反应征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测谎结果不等于测谎结论,测谎结论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意见。测谎结论当然不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审查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问题上,测谎结论比我们主观的直觉认识和评断更为可靠。因此,我们应该给测谎结论以正确定位。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谈如何区分和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活跃,商业交往频繁,“经济合同”是 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商业交往活动的主要方式,是用以明确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 ..从而促成交易顺利完成的重要工具。同时,市场环境复杂,形势瞬息万变, 不是所有的经济合同都能够按照约定完美而规范地得到履行,合同纠纷、合同欺 诈甚而合同诈骗行为,大量地存在于各类市场活动中,威胁着交易双方利益和市 场经济秩序。如何依法解决纠纷、辨明欺诈、惩罚犯罪,同时充分保护市场主体 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生机活力,成为司法机关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如何区分和界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都以某种合同为基础,都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为结局,然而,并非所有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合同都可以作为犯罪处 理,而是应当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尊重市场规律,紧密结合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等合同诈骗犯罪的基本构成,来准确界定案 件性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打击,充分发挥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的刑事审判职能,同时明确刑法的谦抑性,将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还给市场,维护市场经济 的秩序和活力。 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即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或者根据法律、合同和交易惯例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予告知, 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订立或履行合同。而何谓“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则应依照《刑法》第224条的明确规定认定。 签订合同过程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主要表现为虚构合同主体、虚构合同标的、虚设担保等,比较容易认定。而履行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贯穿着主体心态的变化和经营状况的改变,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表现也更多样化、流动化,如设置陷阱、携款逃匿、骗取定金或违约金、挥霍财物、拆东墙补西墙等 各种形式,而这些表现,往往与市场风险和商业诚信缺位等因素所导致的各种合同违约行为相交织、相类似容易产生混淆,从而在认定上发生争议.。虽然具体 情况千差万别,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是否存在诈骗性质,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根据履约的现实性和可能性(适格主体、经营资质、签 订合同时已经确定的销路等),履约行为(签订合同后的销售和经营状况等)等, 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2)根据合同因故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 的原因(市场形势变化、主观意志转变),违约后的表现(对违约事实的态度、承 担责任的意愿、解决纠纷的意向及纠纷解决方案的现实可操作性等),确定行为 人是否有对巳取得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3)根据行为人的态度(是否承认事 实、有无逃匿、隐匿转移资产等)和财务、资产、经营状况(依据真实、全面、有效 的证据确认)等,确定其有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诈骗罪 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的诈骗数额有异议。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于X月X日至X月X日间,谎称能为盖某亲属李某办理到公安机关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盖某五万元人民币。但是根据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诉以及被告X月X日打的收据,均表明商某只收到了4万元。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节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万元。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于X月X日至X月X日间,谎称能为杨某的女儿办理到中国某大学就读为由,骗取杨8.1万元。但是根据孙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和被告人的当庭供述,X月X日被告人曾向杨某还过6000元,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节的诈骗数额应为7.5万元。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于X月X日至X月X日间,谎称能为商某的亲属办理到公安机关工作为由,骗取商某37万元,但被告人商某当庭供述其于1月份通过唐某的丈夫曾经给杨某的建行卡汇过5万元,恳请法庭能够查明该节事实.。 ●浙江省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从轻处罚 1.陈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陈某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2.运输的毒品没有完全扩散到社会.。 马某运输的700克冰毒并未完全扩散到社会上,其中有200克被公安机关缴获,部分(129.5克,含陈某亲自运输的100克冰毒)被被告人谢某丢弃,部分在任立春处被查获,这些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社会危害性得以减小,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 3.被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 陈某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纵观本案,陈某运输毒品没有任何牟利企图,这与牟利或追求金钱、贪图物质享乐而运输毒品的毒犯主观恶性程度上有着明显不同。 陈某碍于情面亲自参与运输100克冰毒,系被人利用和指示,主观恶性较小,可依法应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真实的悔罪表现。 陈某对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年龄小,具有很好的可塑性。 陈某到案后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运输毒品的全部犯罪事,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利于公安机关顺利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 ┝咨询律师:13052261268(杨律师) 18921344401(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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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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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孝业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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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强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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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986213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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