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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委托人或者合同的相对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号的名称的,居间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或者合同相对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号名称,意味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不与相对方见面,其签订合同的事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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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人的权利,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委托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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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法律定义 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一旦通过居间人的居间法律行为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人报酬,故称之为诺成合同,因为居间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故而也称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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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或版权)和传播者的权利(邻接权)的法律法规。 (2)商标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者的权利的法律法规。 (3)专利权法律制度。 这是保护各个技术领域发明创造者因完成智力成果而获得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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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标准,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划分的根据。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即WIPO所划定的范围,但给予保护的内容却由国内法所确立。例如:“发现权”。对广义知识产权的划分,也有按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东京大会的标准,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P6。,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