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
合同,依《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合同。 居间
合同为诺成
合同,不要式
合同。其
合同的成立,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真实意思的表示,
合同成立,自
合同成立时起,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一旦通过居间人的居间法律行为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
合同,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人报酬,故称之为诺成
合同,因为居间
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故而也称为不要式
合同。 所谓居间人,是游弋于委托人与
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人,其目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凡具备从事居间人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的法人、公民均可以成居间人,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居间人不仅不能促进交易,繁荣市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反而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滋生。 居间
合同是有偿的服务
合同,居间人完成委托人交付的提供签订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
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应当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但是,并不承担委托人和
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他在委人和
合同的相对人中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既不为当事人一方,也不为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更不参与双方的
合同谈判,在委托人与
合同相对人签订的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也不涉及居间人。 居间
合同是有偿
合同,但是委托人一方给付报酬的义务却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只有因居间人的法律活动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委托人才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法律活动包含着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因素,而委托人与
合同相对人的
合同谈判或者交易能否成功,也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委托人支付居间人的报酬的义务也就成了不确定性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