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
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
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委托人或者
合同的相对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号的名称的,居间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或者
合同相对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号名称,意味着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不与相对方见面,其签订
合同的事务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为最终达到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实现的,居间人在满足委托人及
合同相对人提出的保守姓名、商号的名称的同时,应保守在其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三、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积极手段。《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约定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居间人索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
合同的成立,”
合同未成立,居间人则无利益保证,《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