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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受让人与转让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应严格注意以下问题: 一、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是指专利权在存续期间,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如果专利有产期间届满,或者因专利权人的原因而被专利局宣布专利权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被专利局宣布专利权无效,则该专利无效,无效的专利,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无效。 二、专利实施许可人的合法性。专利实施许可人的合法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独享的专利,是有专利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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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的形式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合同法》、《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可分为自愿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强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自愿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按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原则,在自主、自愿、公正、平等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愿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注意必须是在该专利存续期间内,而不是在该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该专利被宣布无效的时间,否则,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实质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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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授权人作为转让人,许可他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有在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得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该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范围,指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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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是确保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妨碍技术秘密合同顺利实施的一方给予相应的惩罚。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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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专利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依照合同约定完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如下行为: 一、专利权转让人: 1、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技术或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全部转让技术;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转让的专利,并收取费用; 3、延迟履行合同,